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由学院为主考单位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A 、 B 级考试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其它类型的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就座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擅自将试卷、答案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替考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为考试作弊行为: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试卷答案雷同的;

( 三 ) 考试工作人员纵容、协助考生违反考场规定,事后查实的;

( 四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本场考试:

( 一 ) 故意扰乱考场正常秩序的;

( 二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 三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 四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其行为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纪操作,依据《大连商务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意见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 一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二 ) 纵容、协助考生作弊的;

( 三 )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四 ) 在评卷、统分中有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 五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 六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七 ) 在考试成绩未确认之前,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情况的;

( 八 )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资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 二 ) 因工作失职,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不能如期进行的;

( 三 ) 利用参加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四 )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五 )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六 )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七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八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 九 )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及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处理:

1 、及时如实记录,并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主考签字确认;

2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暂扣为物证;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纪、作弊记录的内容;

4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主考报告,由主考确认;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主考指派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工作,收集、整理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所涉及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的基础上,按《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公布的有关考试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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