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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试 行)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考试,树立良好的考风,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安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条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接受监考人员查对。开考 30 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等,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呼机、手机、快译通、 MP3 及有数码显示图像、数据功能的通讯电子设备等物品,如已带入以上禁带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后,方可入座。
第五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或所在教学班级)等所有要求填写的事项准确地填在答卷的指定位置。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座位,不得传、借文具,如确有需要,须经由监考人员传递。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而对试题印制、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类有关问题可举手询问,请监考人员处理。
第七条 除填涂选择答卷需用铅笔外,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第八条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立即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看书,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替考,不准夹带包括以 BP 机、电脑笔记本、手机电话夹带等。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属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按《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作弊。学生在考试作弊,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答卷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退出考场。
第二章 监考规则
第十三条 监考是全院教师、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工人除外)的一项工作职责。凡承担监考任务的人员,都应以严肃的教学任务对待,认真负责,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对不认真负责、出现责任事故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事先编排的座位就座。考试中,根据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学生的座次,以利于考试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 考前严格做好清场工作,将学生带入考场的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呼机、手机、快译通、 MP3 及有数码显示图像、数据功能的通讯电子设备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等指定位置,考桌及附近不准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不得看书、看报、聊天、吸烟等。不得离开考场,负责巡视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巡视考场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发卷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没有特殊情况,不经允许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收卷时必须认真清点每份试卷页数及份数,收回试卷数应与所发出试卷数相符,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发现考试作弊及违纪行为时,要掌握证据,在《考场登记表》上如实记载,以便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 15 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将试卷交教务处。
第三章 院外设置考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随着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为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把课堂或考场设院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为使教学管理更好地适应和促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院外设置考场进行考核,必须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前两周提出申请,课程所在系(二级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一般来说,院外考核的课程应是必须在实践场地考核的实践课程,或是学生长期实习(实训)过程中,在院外集中授课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中必须明确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地点、考场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院外考试科目试题与院内一致的课程,院外考场的考试时间必须与院内相同科目考试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院外考核的考场设置、安排、要求与院内考场相同,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后和考试中由教务处指定人员到考场检查、巡考。
第二十七条 院外考试须严格执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监考规则》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关于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后,监考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试卷的拆封清点、收交密封等交接工作,并现场填写《院外考核试卷袋》有关项目。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 试卷袋 ” 上交教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 A 、 B 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关于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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