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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手段,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1 、违纪行为特别轻微的;
2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
3 、被他人胁迫、诱导而违纪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
1 、违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胁迫或者诱导他人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4 、 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5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6 、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系(二级院)鉴定,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有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他人损失、伤害,由违纪学生负责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主办、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违反有关法规,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未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在校内组织或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 、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 10 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 10 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打架者
( 1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4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5 )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 、参与者
( 1 )以 “ 劝架 ”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2 )参与并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 )参与并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做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参与并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
6 、提供器械者
(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2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初次偷窃,(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在 500 元以内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 500 ~ 1000 元以内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在 1000 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利用撬门砸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内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经商、倒买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打麻将、赌博场所或赌具者,或为打麻将、赌博望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害、伤害等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恶劣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证据确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骚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与外国人交往时,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8 、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的,加重一级处分;
9 、 使用声响设备,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 、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区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 、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以及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无故晚归寝 2 次者,所在系(二级院)要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 3 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寝 1 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 、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 2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 4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8 、在教学实践、实习 ( 实训 ) 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执行公务的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使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执行,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 1 款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私自改动电气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投寄、张贴和散发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发现私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它管制刀具,或者私存易燃、易爆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1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2 、对影响恶劣或涉及两个以上系(二级院)的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的系(二级院)研究后处理;
3 、学生违反住宿纪律的,由学院生活园区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本条第 1 款相应规定实施;
4 、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高校工委同意,省教育厅批准,批复下达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 、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其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学生或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若拒签,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填写《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学生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记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报学生处;
3 、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实施处分,由学院制发《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4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 、实施处分后,系(二级院)必须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 送达时,另需有两名学生工作干部在场见证;
6 、若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于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7 、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送达人可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送达办法参照第 5 款。受处分的学生及家长在外地的,可以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若无回执,以邮寄之日起后延 15 天,即视为送达;
由于违纪学生为学校提供的家庭住址等联系方式有误、不详或者家庭住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学校,导致无法送达的,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8 、无法直接送达、邮件又予以退回的,在校园公示栏(或者校报)张贴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15 天即视为送达。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退学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参照本条第 3 、 4 、 5 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下同)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经复查,对事实清楚、无误、使用规定正确、处分恰当,下达复查结论书,维持原决定;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重大情节错误、使用规定不当等情况,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 “ 以上、以下 ” 等均包括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原《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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