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发放办法

(试 行)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好学向上,锐意进取的竞争意识和优良学风,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凡本院在籍的学生,均有权享受奖学金。

二、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初评定上学年的奖学金(毕业年级除外)。

三、院长奖学金奖励范围:

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颁发数额由院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颁发院长奖学金证书。

四、奖学金评定办法

1 、奖学金等级及比例:以班级为单位,享受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 15% 。

一等: 800 元 / 生、年,享受人数为班级人数的 2% ;

二等: 500 元 / 生、年,享受人数为班级人数的 5% ;

三等: 300 元 / 生、年,享受人数为班级人数的 8% 。

2 、高职、成教、网教类中,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等:平均成绩 90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85 分;

二等:平均成绩 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

三等: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学历文凭、自考类按上述标准降低 5 分。

各班根据上述标准,由系学工办主任组织辅导员进行评定,系主任 ( 二级院院长 ) 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学金

1 、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 、在系里或学院受到通报批评者;

3 、学期内受纪律处分未撤销者;

4 、休学未复学者;

5 、体育达标成绩良好以下;

6 、未获得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者。

六、说明

1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做好学生的日常考勤,努力做好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使这项工作做到人人心服口服,激励更多的人奋发向上;

2 、辅导员在上报奖学金评定结果时,将学年各门总评成绩及考勤原始记录一并上报学生处;

3 、各班奖学金评定结果经学院批准后,在全院张榜公示一周,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奖学金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追究参评负责人责任。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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