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了促进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本管理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各种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学生的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学生 “ 五 ? 四 ” 奖章;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三好学生;
(四)大学生创新奖;
(五)学习优秀奖;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文明大学生;
(八)学雷锋先进个人;
(九)大学生艺术奖;
(十)大学生体育奖;
(十一)社会活动奖;
(十二)突出贡献奖;
(十三)优秀毕业生;
(十四)其它奖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班级 “ 五 ? 四 ” 奖杯;
(三)文明集体奖;
(四)学雷锋先进集体;
(五)学风先进班。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奖牌或证书。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第九条 学生 “ 五 ? 四 ” 奖章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 一 ) 奖励条件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2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三好学生 ” 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 、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4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 2 )在学术科研活动或技能大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 3 )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 4 )在文体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
( 5 )在社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
( 二 ) 评选办法
学生 “ 五 ? 四 ” 奖章获得者的产生可由系(二级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学生处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评审按照 “ 初评 —— 征求意见(公示) —— 复审 ” 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 三好学生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批评不良倾向,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2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专业技能较强,学习成绩优良(高职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其他类单科成绩不低于 60 分);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所在宿舍为 “ 文明宿舍 ” ;
4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同年级同专业 10% 以内,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由辅导员和班委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二级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 三好学生标兵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符合 “ 三好学生 ” 评比条件所列条款;
2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生公认与好评;
3 、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名列前三名或在学院学术、技能、学习竞赛及大型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要成员;
4 、在学生团体中表现突出,获得个人奖励。
(二)评选办法
“ 三好学生标兵 ” 与 “ 三好学生 ” 评选办法相同。
第十二条 “ 大学生创新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1 、学术类
( 1 )独著或合著出版学术著作者;
(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 3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 4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2 、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3 、文艺类
( 1 )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 2 )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奖励证书者,或获得团体奖励中的主要成员;
( 3 )至少参加一个文艺学生团体。
4 、体育类
( 1 )在省市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 2 )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 3 )至少参加一个体育学生团体。
(二)评选办法
1 、创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 1 )学术类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提名推荐;
( 2 )社会活动类由学生处、院团委、院学生会及其它校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 3 )文艺类由艺术学院、院团委、院学生会提名推荐;
( 4 )体育类由体育教研室、院团委、院学生会提名推荐。
2 、创新奖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 学习优秀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注重品德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习总成绩在同级同专业名列前三名,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专业技能;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三名主要成员;
3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十四条 “ 优秀学生干部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管理类 :班委会干部、院系两级学生会干部、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助理等。
1 、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2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高职、成教、网教类单科成绩 70 分以上,学历文凭、自考类单科 60 分以上);
4 、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名次;
5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6 、学生干部综合考核为优秀。
文化类 :校刊学生记者、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等。
1 、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2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不及格科目;
4 、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某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名次;
5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6 、学生干部综合考核为优秀。
公寓类 :楼长、楼层长、寝室长等。
1 、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2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所在公寓楼、楼层、寝室为文明单位;
4 、学生干部综合考核为合格。
团干部类 :院团委学生委员、系团总支学生委员、班级团支部委员等。
评选条件由院团委制定。
(二)评选办法
1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 1 )管理类由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名推荐;
( 2 )文化类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 3 )公寓类由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名推荐;
( 4 )团干部类由院团委负责评选。
2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3 、一学年两次均被评为 “ 文明集体 ” 的班长和寝室长即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 文明大学生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认真学习和领会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党团课教育和 “ 两课 ” 学习;
2 、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遵章守纪,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不旷寝、不晚归、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酗酒、不打仗、不染彩色头发;
3 、自觉维护自习秩序和就寝秩序,保护学习和生活环境卫生,不随便在教室吃东西,不使用违规电器,所在寝室整改不超过 3 次;
4 、勤奋学习,没有不及格科目,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5 、诚信度好,无拖欠学费、宿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现象;
6 、至少参加一个学生团体,积极参加校系两级校园文化活动,热心公益活动。
(二)评选办法
1 、以学生处和院学生会为主组成评比小组,每学期评比一次,有个人参赛证的,才有参评资格;
2 、评选过程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十六条 “ 学雷锋先进个人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学习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 “ 三个代表 ” 的重要思想,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弘扬民族精神;
2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3 、自强自立,自觉自律,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
4 、关心他人,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事迹突出;
5 、带头弘扬文明新风,模范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弘扬雷锋精神,有一定社会影响;
6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十七条 “ 大学生艺术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注重品德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在校级文艺比赛中取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三名主要成员,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的文艺骨干;
3 、在省、市级以上文艺比赛中取得个人名次奖或集体奖的主要成员;
4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1 、候选人由艺术学院、学生会、院团委提名推荐;
2 、评选过程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十八条 “ 大学生体育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注重品德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在校级体育比赛中取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要成员,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的体育骨干;
3 、在省、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个人名次奖或集体奖主要成员;
4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1 、候选人由体育教研室、学生会、院团委提名推荐;
2 、评选过程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十九条 “ 社会活动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注重道德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积极组织和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2 、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3 、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4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5 、学生干部综合考核合格。
(二)评选办法:
1 、候选人可由校内各有关部门,各系(二级院)学工办、院学生会从学生干部队伍中直接推荐,报学生处审核。
2 、评选过程与 “ 三好学生 ” 相同。
第二十条 “ 突出贡献奖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思想进步,乐于奉献,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2 、工作积极主动,成绩显著,受到普遍好评;
3 、在本职工作或重大活动中,或学院建设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 、学生干部综合考核合格。
(二)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与 “ 社会活动奖 ” 相同。
第二十一条 “ 优秀毕业生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 、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高职、成教、网教类单科 70 分以上,学历文凭、自考类单科 60 分以上);
4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 、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6 、获得校 “ 优秀毕业生 ” 称号者。
(二)评选办法
1 、优秀毕业生由所在系(二级院)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2 、各系(二级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3 、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辅导员能认真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2 、政治思想工作好。
( 1 )系领导重视学生工作,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以学生为本,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
( 2 )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记录、有总结,积极撰写工作经验或论文;
( 3 )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充分调动学生骨干、学生干部积极性,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工作;
( 4 )学生团体活动井然有序,丰富多彩;
( 5 )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学生团体活动,无政治隐患。
3 、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 1 )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和旷寝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 2 )遵守校规校纪,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公寓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优秀率 50% 以上,无整改记录;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或在公寓酗酒、赌博等现象;
( 3 )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
4 、体育工作好。
( 1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2 )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并获集体前三名。
(二)评选办法
“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 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处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学生处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并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召开由各系(二级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初评单位参加的 “ 答辩会 ” ,并把上述 “ 测评 ” 、 “ 意见 ” 、 “ 记录 ” 、 “ 答辩会 ” 情况量化,择优选拔,交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班级 “ 五 ? 四 ” 奖杯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
2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集体 ” 的荣誉称号;
3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l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 2 )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 3 )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
( 4 )辅导员的德、能、勤、绩表现突出。
(二)评选办法
1 、由各系(二级院)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交到学生处;
2 、由学生处审核推荐材料,报校奖励评审委员会;
3 、校学生奖励评审委会员评审采取 “ 初评 —— 征求意见(公示) —— 复审 ” 的程序;
4 、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 先进班集体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工作,成效显著;
2 、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 、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 90% 以上,对各种不良言行能及时批评制止;
4 、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旷寝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 50% 以上;
5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6 、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优秀率 50% 以上,无整改记录,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或在公寓酗酒、赌博等现象;
7 、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和谐;
8 、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活动,并获集体前三名,体育合格率 100% ;
9 、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 “ 文明集体 ” 称号。
(二)评选办法
“ 先进班集体 ” 的评审,由各单位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处审核,上报校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文明集体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班级:
( 1 )早晚自习到课率 90% 以上,且秩序和卫生优良率 90% 以上;
( 2 )寝室优秀率 50% 以上,且无整改记录;
( 3 )班风好,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 4 )学风好,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全班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 5 )诚信度好,无拖欠学费、宿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现象;
( 6 )每人至少参加一个学生团体,积极参加院系两级校园文化集体活动并获奖,热心公益活动,参加率 90% 以上。
2 、寝室:
( 1 )寝室优秀率 60% 以上,寝室整改记录不超过 3 次(含 3 次);
( 2 )寝风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 3 )学风好,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全寝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 4 )诚信度好,无拖欠学费、宿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现象;
( 5 )每人至少参加一个学生团体,积极参加院系两级公寓文化活动并获奖。
(二)评选办法
1 、以学生处和院学生会为主,组成评比小组,每学期评比一次,没有集体参赛牌的,没有参评资格。
2 、评选过程与 “ 先进班集体 ” 相同。
第二十六条 “ 学雷锋先进集体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推荐的先进集体可以是以系(二级院)、班级、寝室或学雷锋小组为单位;标准与 “ 学雷锋先进个人 ” 相同;
(二)评选办法
“ 学雷锋先进集体 ” 评选过程与 “ 先进班集体 ” 相同。
第二十七条 “ 先进学风班 ” 奖励条件和评选办法
(一)奖励条件
1 、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2 、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是学习型集体,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 60% 以上;
3 、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4 、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二)评选办法
“ 先进学风班 ” 的评选与 “ 先进班集体 ” 相同。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处主管领导担任。邀请各系(二级院)主管领导作为代表参加评审会。
第二十九条 各系(二级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二级院)主管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辅导员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二级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市级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二条 授予学生 “ 五 ? 四 ” 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校级 “ 学生 ‘ 五 ? 四 ' 奖章 ” 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省、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三条 授予 “ 三好学生标兵 ” 、 “ 三好学生 ” 、 “ 优秀学生干部 ” 、 “ 优秀毕业生 ” 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 文明大学生 ” 、 “ 学雷锋先进个人 ” 、 “ 学习优秀奖 ” 、 “ 大学生艺术奖 ” 、 “ 大学生体育奖 ” 、 “ 社会工作奖 ” 、 “ 突出贡献奖 ” 获得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 三好学生标兵 ” 、 “ 三好学生 ” 、 “ 优秀学生干部 ” 、 “ 文明大学生 ” 、 “ 学雷锋先进个人 ” 、 “ 学习优秀奖 ” 、 “ 大学生创新奖 ” 、 “ 大学生艺术奖 ” 、 “ 大学生体育奖 ” 、 “ 社会活动奖 ” 、 “ 突出贡献奖 ” 可兼获。
第三十六条 授予 “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 、 “ 先进班集体 ” 、 “ 文明集体 ” 、 “ 学雷锋先进集体 ” 、 “ 先进学风班 ” 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 授予班级 “ 五 ? 四 ” 奖杯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省、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 “ 五 ? 四 ” 奖章、班级 “ 五 ? 四 ” 奖杯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任何评奖资格。
第四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二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奖励方法,对违规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