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的神圣使命。实习(实训)是培养高职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实训),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专业背景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和实习(实训)效果,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实习(实训)教学环节,均属必修课,不得免修。实习(实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并不断充实实习(实训)内容,保证实习(实训)质量。

实习(实训)教学主要包括认识实习(实训)、毕业实习(实训)、顶岗实训等方式。

实习(实训)方式可灵活多样,如集中实习(实训)或分散实习(实训),校内实习(实训)或校外实习(实训),在实习(实训)基地实习或顶岗实训,学生也可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实训)。

1 、校外实习(实训):在学院签约挂牌的校外实习基地或其他实习场所完成的实习(实训)教学。

2 、校内实习(实训):在院内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完成的实习教学。

3 、集中组织实习:校企合作委员会、就业办及各系、分院安排的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联系,同意接收学生实习后,学院审核批准,以专业班级集中组织到实习(实训)单位实习。

4 、分散实习(实训):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增强学生的主动性,减少依赖性,某些专业毕业实习可以让学生进行 “ 开放式 ” 实习,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和生活自我管理。即允许学生将实习大纲交送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安排其实习,学生须将接受单位意见返还学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教师可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三条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全院的实习(实训)工作,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好实习(实训)的各项工作。

学院应定期或适时召开实习(实训)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实训)教学经验,听取实习(实训)基地对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实习(实训)教学工作。

第二章 实习(实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院)二级管理。院、系(院)成立实习(实训)领导小组。

院实习(实训)领导小组组长由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长、各系主任(二级院院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负责全院实习(实训)教学的宏观管理,制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 组织实习(实训)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实习(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问题,审核、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实习(实训)计划,对各教学单位实习(实训)教学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对各系选定的指导教师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抽样审查,验收上报的终审成绩,组织实习(实训)工作的经验交流。

系(院)实习(实训)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院)主任(二级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指导教师及毕业班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实习(实训)教学检查评估内容:实习(实训)组织管理;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

实习(实训)检查评估采取院、系总结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教务处组织专家深入实习(实训)基地,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系、二级院负责实习(实训)教学的组织与落实,制订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实习(实训)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实习(实训)过程中,实行带队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制。系主任(二级院院长)是实习(实训)的直接负责人和管理者,切实保证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教学的质量指标。

第六条 按照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实训)大纲,由各系(二级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存档。实习(实训)大纲应包括:实习(实训)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实训)内容和方法;实习(实训)程序及时间安排;实习(实训)考核内容、方式及评分办法;参考资料目录等。

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并做到相对稳定。

实习(实训)计划由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于实习(实训)前会同实习基地的有关人员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经系主任(二级院院长)审查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于实习(实训)前 4 周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实训)计划包括: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地点、单位、实习(实训)人员安排,日程安排、实习(实训)纪律、实习(实训)考核等。

第七条 选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应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应具有指导实习(实训)的经验。实习(实训)一般按 15 ~ 20 名学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凡结合毕业实习,为保证教学的质量,指导教师人数应适当增加。也可请企事业单位政治素质好、业务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外兼职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实训)基地和实习(实训)点的选择应能基本满足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便于安排住宿。尽量在一个单位内完成所有的实习(实训)任务,对于确因实习(实训)内容要求需到其它单位实习(实训)时,也应就地或顺路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院内教学资源,大力支持各系(二级院)在院内开放式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慎重选择实习(实训)场所,应对实习(实训)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实习(实训)协议书,实习(实训)地要专业对口,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要求,逐步做到每个专业有相对稳定的毕业实习(实训)基地。

第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实训)单位联系,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实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拟订实习(实训)计划和日程安排,经各系(二级院)审批后,向学生提前下发实习(实训)任务书、计划书和实习(实训)指导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教材(指导书)、实习(实训)计划等,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介绍实习(实训)单位简况及实习(实训)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实训)纪律。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实际,向实习(实训)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做好安全保密教育,防止发生事故。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实习(实训)单位联系,并定期向实习(实训)单位管理部门汇报(实训)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与学院的关系。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反规定或有其他错误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实训),令其返校,并向学院报告。教师在实习(实训)前要熟悉实习(实训)单位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管理发展状况。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 , 热心组织与辅导 , 认真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日记,审阅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并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日记,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报告,完成实习(实训)大纲要求。

实习(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妥善办好离返手续。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撰写实习(实训)总结报告,一式两份经实习(实训)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份交系(二级院),一份于学生返校后 1 周内交教务处备案。

实习(实训)总结报告包括:实习(实训)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建议和其他。

第十条 学生实习(实训)守则

1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听从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训)内容和实习(实训)任务。

2 、学生应将每天实习(实训)观察的结果、实习(实训)心得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实训)日记,按时完成实习(实训)思考题,写好实习(实训)报告。对实习(实训)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3 、服从实习(实训)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实训)单位教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虚心学习。积极参与实习(实训)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可主动协助实习(实训)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加强与实习(实训)单位、借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联系。

4 、实习(实训)结束后,按时集体返校。个别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因公 ( 如参加全国、省、市、校体育比赛或文艺汇演等活动 ) 需中断实习(实训)回校者,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因公请假,须及时安排补修实习(实训),否则按病、事假同等情况处理。

5 、实习(实训)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实训)纪律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实习(实训)期间不得离开实习(实训)地点。学生实习(实训)期间不得外宿,也不得擅自单人外出活动。应严格按实习(实训)单位的要求执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实训)无关的部门。

6 、独立联系实习(实训)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院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期间,团、班干部要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党团员和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并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期间,因违反实习(实训)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生实习(实训)考核

第十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实训)者,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补训手续。

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 1/4 及以上者,取消实习(实训)考核资格。

凡在实习(实训)期间表现较差、未能达到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报告有明显错误或抄袭行为者,其实习(实训)成绩为 “ 无效 ” 。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全部实习(实训)任务,撰写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按时完成实习(实训)作业,方可参加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笔试或其他形式进行。

分散实习(实训)的考核工作须在学生回校后立即进行,学生须提交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日记,实习(实训)单位或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考核。分散实习(实训)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考核办法经系(二级院)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培养方案规定作为一门单独课程的实习(实训),其实习(实训)成绩直接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非单独设课的实习(实训),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具体比例由各系(二级院)研究确定)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如没有取得实习(实训)考核资格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参考比例:

1 、遵纪守法、安全、劳动表现和保密占 20% ;

2 、 实习(实训)中的学习态度、实习(实训)日记完成情况、实习(实训)内容掌握程度、现场教学听讲认真程度等占 30% ;

3 、实习(实训)报告与考核成绩占 50% 。

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实习(实训)报告成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实习(实训)表现、实习(实训)效果、出勤、实习(实训)单位评语等予以综合评分,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 5 级记分,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原则上应该呈正态分布。

对实习(实训)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表现极差者可加用评语。实习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各项成绩评分参考标准

1 、优:实习(实训)期间表现好,实习(实训)任务完成好,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报告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园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2 、良:实习(实训)期间表现较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报告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园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3 、中:实习(实训)期间表现尚好,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实训)报告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4 、及格:实习(实训)期间表现一般,能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实训)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5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较差,未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实训)有违纪行为,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师生发生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期间师生的医疗等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原《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的意见》、《顶岗实训及就业指导规章》、《关于加强校内实习实训建设的意见》同时废止,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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