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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取得入学资格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学生应当及时交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一节 课程设置
第七条 高职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三大类:
(一)必修课: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分为两部分:公共类必修课、专业类必修课。
1 、公共类必修课: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外语、计算机基础、体育、数学(部分专业不设)。
2 、专业类必修课:指学生主修专业必须修读的专业类课程。
(二)指定选修课:为保证专业知识的合理性与系统性的课程,可以 “ 模块 ” 组合形式设置,供学生选择或设置最低的学分数。
(三)任意选修课:指为了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拓宽专业知识面,以便今后可持续发展而设置的可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两部分:公共类任选课和专业类任选课。
第二节 学分与学分结构、计算
第八条 学分
学分是学生学习份量的计算单位。三年制高职各专业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一般为 125 ~ 130 学分。二年制一般为 85 ~ 90 学分。
第九条 学分结构
(一)课程(包括理论教学与课程实践、实训环节):以课程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 18 学时折算 1 学分。
(二)实践教学:含毕业实践(设计)、答辩。以完成的实践技能项目为单位折算学分。
(三)素质教育:主要指通过第二课堂进行的各类素质教育、养成教育项目。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其中军训(含入学教育)、健康教育,要求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为必修项目;一般每个项目折算 1 学分。文体活动、社会教育、职业素质教育等为选修项目,一般每个项目折算 0.5 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绩点是按成绩分档转换的成绩标志,成绩等级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
分数 |
课程绩点 |
A (优秀) |
90-100 分 |
4 |
B (良好) |
80-89 分 |
3 |
C (中等) |
70-79 分 |
2 |
D (及格) |
60-69 分 |
1 |
E (不及格) |
<60 分 |
0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的学分数 × 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学分之和
第十一条 加修学分
三年制专科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平均应修满 22 ~ 27 学分。一般低年级取上限,高年级取下限。
学生已修毕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里的专业课程的课程绩点均在 1 以上且平均绩点在 2 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系(二级院)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同意后,可以在本专业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读学分外,加修 1 ~ 4 个学分的课程。加修学分如属于超前修读的,一般不限制课程类型。加修的管理办法与第十二条第 4 款规定相同。
第十二条 选课的管理办法
(一)学生选课范围只限于选修课(包括限选和任选);
(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顺序进行选修课程;
(三)学生选修跨专业课程的,已修毕的本专业要求的必修、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和总学分,必须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要求;
(四)所选课程一般不应与本人应修的必修课和已选修课程的授课时间有冲突。若不可避免时,给课程(二级院)主任(二级院院长)同意可以免听部分课时,免听部分须通过任课教师辅导或答疑补上,辅导答疑时数不少于免听时数的 1/4 ;
(五)多选本专业的专业选修课或跨专业的专业课程的学分,可抵顶公共类任选课程的学分,但公共类任选课的学分不能少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最低额度;
(六)每学期期末前四周,各系(二级院)应召开选修辅导的专题会议,向学生说明选课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公布各专业下学期所开设的选修课并简要介绍课程、主讲教师的情况。必要时,各系(二级院)可向全院公布本系(二级院)下学期所开设的选修课目录;
(七)选修学生达到 35 人以上的课程组班开课;少于 35 人可以插班,或按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八)学生选课时首先填写选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指导教师和系(二级院)主任(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由教务处编入所选课程名单,并核发听课证。选课申请表学生、系(二级院)、教务处各保存一份。
教务处编制选修课学生名单一式三份(如跨系选课应一式四份),一份返回学生所在系(二级院),一份交主讲教师,一份留处备案。跨系选课的,还应交课程所在系(二级院)一份。
(九)学生一经选定课程,不得再要求更改,必须根据课表上课,完成听课、实验、实训、作业等学习环节,任课教师和各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出勤、表现、考核等进行管理。
(十)凡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随意进入课堂听课,亦不得参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折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笔试可采取闭卷、开卷、撰写论文等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在开课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确定后,由系(二级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如需调整或改变考核方式,须在考试前一个月按照上述程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同意后实行。考查课的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确定,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可根据学生听课、课堂讨论、回答问题、平时测验及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上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均按课程进行。
第十七条 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设,每一学期的课时在 48 课时以上的(含 48 ),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考核;每学期课时在 48 课时以下的课程,一学年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及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注重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 ,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全面鉴定。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记入《学生素质综合考评表》。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要严格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关于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的要求。监考教师严格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中有关监考须知履行职责。考查课程由各系(二级院)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以学生到课情况为主要依据,学生每门课程的到课率未达到本学期本课程课时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包括四分之三),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或课程结业考试)前应将本学期记载学生到课情况、平时考查情况的《学生记分册》交系(二级院)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在考试中作弊的认定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处理的事实依据是《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 30% ,需上下浮动,由教学系(二级院)提出,与教务处视课程性质研究确定。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考查成绩一般不以一次课程结业考核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各系(二级院)通过《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录入。教务处和系(二级院)分别保存电子版成绩单(加密)和纸介质成绩单。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在纸介质成绩单上签字后成绩生效。纸介质成绩单一式两份,系(二级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电子版成绩单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供学生网上查询。
第二十四条 成绩如有错判、合分有误、漏登等情况,由阅卷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阅卷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教务处长同意,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确实有误,方可更改,并要填写《更改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应当向所在系(二级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与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及规定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记为 “ 补及 ” 并折算学分。如课程属于必修课或限选课,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如属于任选课,经系主任(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照选课程序更改选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确有以下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包括补考)的,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一)因伤病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如学院选派参加演讲比赛、运动会等;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填写《缓考申请单》,一式三份。经辅导员(班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严格审查并在《缓考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缓考一般随补考进行,需单独进行考试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一)缺课时数超过本课程时数 1/4 的;
(二)无故缺考;
(三)考试作弊;
(四)补考不及格。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期进行,原则上与正常考试同场同卷。时间冲突时可另设考场,试题在正常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管理和成绩记载方法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重修次数,每次重修成绩全部记入档案。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 35 人开班,不足 35 人插班,或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安排。学生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规定学分的 1/2 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已取得的学分仍有效。
第六章 辅 修
第 三十一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本专业的课程绩点全部在 2 以上(含 2 ),平均绩点在 2.5 以上,且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三十二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实践环节的学分(可取下限),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首先填写辅修申请表,经系(二级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给予安排课程,辅修的课程纳入常规管理。凡未办理手续自行修课者,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与第一专业课程冲突时,先保证第一专业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 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一门课程的学时、内容和要求相同或高于辅修专业中同一门课程,由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对教材内容、课时提出意见,辅修专业所在系主任(二级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辅修可免修该课程,按照原成绩记载学分并折算绩点。免修不得超过三门(公共课程除外)。
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必须达到 12 门以上(含 12 门),学分数不低于 30 。
第三十七条 辅修期间,如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出现一门不及格且经重修仍不及格,或同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即取消其辅修资格。凡被取消辅修资格或因故中途停止辅修的学生,其辅修及格的成绩,可作为任选课成绩予以记载。
第三十八条 辅修课不及格者,一律重修,不予补考。辅修专业中可免修的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列出,其它免修课由接受辅修的专业(系)提出,教务处审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院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二级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 、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省内转学的,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处办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 2 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休学期满需持续休学的应当按照休学条件重新办理休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者应当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抚养人)签字,经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二级院)各存档一份。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处下达休学通知,并送交各系(二级院)和学生本人,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四十九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到学生处办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因传染性疾病或者不适合集体生活的,还应当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时,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收费标准按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含休学)超过其专业学制 2 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二级院)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通知。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在三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试读
第五十四条 学业警示是指当学生的学业状况低于常规水平,并有可能达到退学状态时,学生所在系(二级院)要对学生进行正式谈话或书面警示。
第五十五条 警示是对学生的一种提醒性的帮助,不是纪律处分;警示分为警示、严重警示。
第五十六条 试读是指学生在学业上达到退学条件,但还有可能弥补和挽救,学生在满足以下条件,经学校审查认定,再给学生一次学习机会,可以试读,原则上试读期限为一学年,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再达不到要求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按期交纳各种费用;
(四 ) 原不合格课程重修;
(五)试读期间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试读期间,若违纪或仍达不到学业要求的,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试读终止,退学离校时,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五十九条 学生试读期满,成绩合格,经审核可以解除试读。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随以后年级原专业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后可换发当年学校发给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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