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观念,规范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原则

1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各种教学和教育活动,凡不能参加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方可;

2 、请病假者应当持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书一律按事假认定;

3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并说明本人前往处理的原因,方可酌情给假,事假最长期限(含续假) 30 天。

二、请假审批权限

1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学工办主任批准;

3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学工办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批准;

4 、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辅导员、系学工办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处长批准;

5 、十五天以上,由辅导员、系学工办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6 、 “ 五一 ” 、 “ 十一 ” “元旦”等法定假日前 15 天须提前离校的,准假权一律归学生处。

三、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四、请销假手续

1 、学生因病、因事应当按请销假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由所在系(二级院)按病、事假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因教学活动离校请假,由系主任(二级院院长)、教务处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2 、学生请假应当持本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书面或电话),征得辅导员同意,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天数、去向、离校返校时间和联系方式,按请销假审批权限报批;

3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超期天数按未请假处理;

4 、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理由,或以请假为名从事其它工作(活动),一经查实,一律按未请假处理。

五、本制度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学院原《学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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