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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自立能力,帮助部分家境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智力、专业特长和其他能力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的劳动、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智能服务,校园管理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图书馆、实验室、研究所、校办产业以及校属服务实体、公司,都有义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以积极支持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持有用人单位开据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与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管理和指导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益,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岗位,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害健康或有一定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有关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工作要求、报酬标准,由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七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有学生处、院办、财务处、学生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组 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职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审议、修改并通过勤工助学有关文件;审查和批准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勤工助学活动人员安排。
第十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起草有关文件规定;协调日常的勤工助学活动;核发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补贴。负责贫困学生和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档案的管理;审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落实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日常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均可向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填写《贫困生情况登记表》、 《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学生。
第十四条 由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时间、要求及报酬张榜公布和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后,安排学生到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校勤工助学中心协调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统一的劳动报酬及补贴领取表,每月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表现,按照协议,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劳动报酬。校外勤工助学的报酬,依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2 、因迟到、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晚归、旷寝或其它原因受到纪律处分的;
3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劝告无效的;
4 、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七条 凡未按本规定擅自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工作,误工、误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其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 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原《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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