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帮助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爱心助学基金,简称助学基金。

设立爱心助学基金是弘扬中华民族 “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 的传统美德,倡导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友好人士对困难学生关怀和支持的体现。

第二条 助学基金的来源

( 一 ) 发动全院师生员工自愿捐助(每学期开展一次 “ 爱心助学 ” 捐助活动);

( 二 ) 接受单位、企业、个人等社会各界的捐助;

( 三 ) 基金的增值部分,返回该项基金,继续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三条 助学基金的发放对象与条件

1 、本校在籍并注册的学生;

2 、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生活俭朴;

3 、在校期间获得过 “ 文明大学生 ” 称号;

4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需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

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②军、烈属子女、孤儿等无经济依靠;

③家庭因重大变故等造成严重经济困难;

④因父母失业、下岗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2 、报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填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 一式二份 ) ,并出具相关证明;

3 、由学生处、学生会和 “ 爱心助学基金委员会 ” 审查并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和相应的助学金等级;

4 、资助对象名单须在审定后在全院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即生效执行。

第五条 助学基金的等级金额

助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等 1000 元/学年 ( 每月 100 元 ) ,每学年 2 人;

乙等 500 元/学年 ( 每月 50 元 ) ,每学年 8 人。

第六条 审批原则

1 、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负责;

2 、以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学校的实际生活费用和学生在校的学习、品行、纪律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和确定基金的等级;

3 、对无心学习、品行不佳、不守纪律者,无权申请和享受助学基金。

第七条 助学基金管理

1 、成立学院 “ 爱心助学基金委员会 ” 。由学院领导、学生处、学工办主任、学生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确保助学基金的来源、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和相应的助学金等级,监督助学基金的使用,研究解决助学基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爱心助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 负责捐赠基金的接受、发放、审核、监督等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跟踪了解贫困学生的助学金使用情况;定期将基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受资助学生名单、家庭情况向捐助单位、个人作书面报告;随时接受捐助单位、个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查询;

3 、对已享受助学基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基金,或任意挥霍助学基金等行为,取消其享受资格,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 、助学基金按月发放,连续三个月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申请审批时间

助学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进行。特殊困难者可作特殊审批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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