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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文化建设氛围,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开展,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是指学校内部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其情操、完善其人格为中心任务,以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生团体活动为主要载体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应围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个目标,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人文素养、文艺体育等基本方面入手,寓思想性、学术性、人文性于娱乐性、服务性之中,努力营造 “ 政治方向对,学术氛围浓,文化品位高,道德风尚好 ” 的校园文化环境,大力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
第四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及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学工部(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和维持秩序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与社会公德相悖。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要履行审 ( 报 ) 批程序。
第六条 加强我院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努力体现我院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校园文化框架和内涵,按照教育规律和学年学期的固定内容,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渐进的受到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的熏陶与锻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院内开展的各种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
1 、凡邀请校外团体、个人来校进行演出活动(包括校外团体、个人),必须事先报经学工部(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 、凡需正课时间开展公益活动,须经教务处、学工部(学生处)会商同意;
3 、学术活动,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
4 、文艺性活动(晚会、舞会等)一般安排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机构是由学工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警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学期召开 1-2 次工作例会,加强管理和协调,使校园文化活动做到思想性与知识性、专业性与娱乐性相结合,自发性与指导性相统一。
第九条 院、系(二级院)对校园文化活动每学年、学期应有书面计划、书面总结。
第十条 要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合理安排节日系列活动与日常文化活动、双休日活动,注意有序性与科学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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