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促进全院学生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订本规定。

一、 学生干部的范围

1 、院、系团委(总支)学生委员;

2 、院、系学生会委员,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3 、党支部学生委员;

4 、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5 、学生辅导员助理,学工办主任助理及院、处级领导助理;

6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楼长、层长、寝室长;

7 、由学生处(学工部)和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干部。

二、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

我院学生干部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团委直接管理的先进学生群体,起着学生 “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的骨干作用及学院与学生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我院学生民主管理中的重要力量,学生干部要通过学习和工作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工作能力强的学生骨干,能在同学中起模范表率作用,能在学校的优良学风、校风建设中作贡献。

1 、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主动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带领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 “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的实践,积极促进同学们自觉成才,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受广大同学欢迎,有利于同学们成才的第二课堂活动和其它有益的活动;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与水平,并不断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工作经验;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学院的稳定发展;

4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无旷课、违纪行为,学习成绩名列班级中等以上。

三、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与考核

(一)选拔

1 、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须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院团委学生干部,须经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学生处(学工部)审核,经团代会选举后,报院党委审批;每两年选举一次。

院学生会干部,须经各系学工办推荐,学生处(学工部)审核,经学代会选举后,报院党委审批;每年选举一次。

2 、系级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比照院级团、学干部选拔办法,并将选拔结果报学生处、院团委备案;

3 、班团支部干部需经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系学工办审核,团总支审批,报院团委备案;

4 、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系学工办审批,学生处备案;

5 、公寓管理学生干部由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和学生处共同商定,工作上受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委员会和院学生会双重领导;

6 、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各团体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审核,学生处(学工部)审批;

7 、其他学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申报,系(二级院)学工办推荐,学生处审批;

8 、新生入学时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推荐,系学工办审定,学生处备案。

所有学生干部一律填写《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学生处(学工部)备案。

(二)培训

各类学生干部都必须参加学生处(学工部)、院团委组织的专门培训班。

(三)考核

学院统一考核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实绩,原则上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都在每年 9 月份)。

1 、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评、互评和主管部门评定三个部分。

①自评:由学生干部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 25% ;

②互评:由该学生所在学生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 25% ;

③所在班辅导员及系(院)学工办主任评定:占总考核分的 50% 。

三类评定分值累加作为考核的最终分值。考核分值 85 分以上者为优,分值在 60—84 分者为合格,分值在 59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 、考核步骤:

①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述职,进行自评;

②填写考核表,进行互评;

③所在班辅导员及系(院)学工办主任写出评议意见,主管部门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 、考核内容

 

工作态度

( 30 分)

①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10

②工作的踏实程度和服务意识 5

③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 10

④对自身工作提高、改进的态度 5

工作实绩

( 30 分)

①对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行程度 10

②工作的实绩和程度 10

③在上级组织与工作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 10

工作能力

( 20 分)

①对本职工作的认识、理解程度 10

②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 10

学业状况

( 20 分)

①学生素质综合考评良好以上 10

②获得本学年奖学金 5

③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

 

四、学生干部的奖惩

(一)凡经考核为优秀者,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都可以参加以下评选活动。

1 、推荐省、市 “ 优秀学生干部 ” 、 “ 优秀团干部 ” ;

2 、院 “ 优秀学生干部 ” 、院 “ 优秀团干部 ” 。

(二)凡经考核为合格者,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都可以参加以下评选活动。

1 、院 “ 社会活动奖 ” ;

2 、院 “ 突出贡献奖 ” 。

学院对获奖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凡经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及几种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1 、考核不合格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2 、一学年有两门补考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3 、受到行政和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受通报批评者,劝其退出学生干部行列。

4 、其它情况视实际情况作具体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处(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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