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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商务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取消入学资格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及时交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两者、三者的综合评定。笔试可采取闭卷、开卷、撰写论文等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在开课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确定后,由系(二级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如需调整或改变考核方式,须在考试前一个月按照上述程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同意后实行。考查课的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确定,除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可根据学生听课、课堂讨论、回答问题、平时测验及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及课外作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上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均按课程进行。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及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高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注重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 ,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全面鉴定。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记入《学生素质综合考评表》。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要严格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关于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的要求实施。考查课程由各系(二级院)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或课程结业考试)前,应当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资格的认定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考核资格认定办法》执行。无考核资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在考试中作弊的认定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有违纪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视其情节可做无效处理;有作弊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作弊的事实依据《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考场记录》。
第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考查成绩一般不以一次课程结业考核计。
第十九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和学分绩点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籍暂行管理规定》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各系(二级院)通过《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录入。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供学生网上查询。
第二十一条 成绩如有错判、合分错误、漏登等情况,由阅卷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阅卷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系主任(二级院院长)、教务处长同意,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确实有误,方可更改。并须填写《更改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应当向所在系(二级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与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及规定同第二十一条。
第三节 补考、缓考、重修和辅修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记为 “ 补及 ” 并折算学分。如课程属于必修课或限选课,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如属于任选课,经系主任(二级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照选课程序改选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确有以下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包括补考)的,可以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一)因伤病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如学校选派参加演讲比赛、运动会等;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填写《缓考申请单》,由学生所在系(二级院)系主任(二级院院长)严格审查并在《缓考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缓考一般随补考进行,需单独进行考试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一)缺课时数超过本课程时数四分之一的;
(二)无故缺考;
(三)考试作弊;
(四)补考不及格。
学生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数不足本学年度规定学分数二分之一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辅修条件和办法详见《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籍暂行管理规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完成在本院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若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二级院)主任(二级院院长)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 ,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本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商转入地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处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 2 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持续休学者,应当按照休学条件重新办理休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者应当有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抚养人)签字,经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和教务处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二级院)各存档一份。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确定,并由学生处下达休学通知,送交学生所在系(二级院)和学生本人,教务处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手续到学生处办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因传染性疾病或者不适合集体生活的,还应当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时,可选择相近专业学习。收费标准按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含休学)超过其专业学制 2 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经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二级院)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之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通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业状况低于常规水平,并有可能达到退学状态时,学校要对学生出示学业警示;在学业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若有可能弥补和挽救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可以试读。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在三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随以后年级原专业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后可换发合格后当年学校发给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应当按《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组织与实施。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执行《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奖学金发放办法》实施,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当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所在系(二级院)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办法及程序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其他形式办学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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