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我院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院行政规章是指学院行政(或行政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院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使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守本规定。行政职能部门的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称)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行政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体例和语言文字)行政规章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章名称称“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如果原行政规章将被起草的新行政规章所代替,必须在新行政规章中写明原行政规章废止的时间。行政规章用于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涉及法律、法规条款)制定行政规章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以不违背上述为原则,必要时,应当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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