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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务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对受理的来信来访进行登记,需要直接承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需要有关单位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单位转办或交办;
单位合并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的单位负责处理;已撤消单位的信访事项,由被撤消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信访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来访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答复信访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信访秘密;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者不得围堵学校领导、冲击学校办公场所。
信访人应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越级上访的,接待单位一般不予直接处理,但应向上访人指明承办部门;
多人反映意见、建议、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
对于集体上访的,接待单位应该告知上访群众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的,接待单位可以通知主管部门或者归属单位及时到场,将上访人接回。必要时公安部门应该予以协助;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办公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机械进入接待场所。
对信访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妥善处理,但本人坚持无理要求,反复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使其不再缠诉。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主管工作机关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学校的教学、科研、产业等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学校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保护学校、集体、个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明显成效的。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学校公安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以上访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的;
·无理取闹,蛮横要胁,长期纠缠,屡教不改的;
·威胁,侮辱、殴打信访人员,防碍执行公务的;
·冲击学校机关部门,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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