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学院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加强组织纪律性,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三条 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等六类,计入考勤表。

第四条 法定的节假日、婚假、产假、工伤事故假、丧假、寒暑假,不计缺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编的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六条 凡本院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结婚、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批复权限

1、院级领导请假由院办协调。

2、院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请假,报院办,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3—7天的由人事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审批;超过7天以上,由执行院长审批。

第三章  休假及期间待遇

第八条 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事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事后3天内补办,但必须当日向主管领导报告。凡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期限的按旷工处理。月内请假1天不扣发工资,2—3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25%;4—7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50%;8—15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75%;16天以上的扣除全月工资。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市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月内病假7天以内不扣发工资;8—15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25%;16—20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总额的50%;21天以上,扣发全月工资。

第十条 婚假规定。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男教工年满25周岁,女教工年满23周岁晚婚的,婚假为10天。(含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在内)

第十一条 丧假规定。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休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假期可根据路途远近,加算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产假规定。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另增加15天。双职工都在校工作,男教工给假7天。(含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在内)

第十三条 小孩在1周岁内的女教职工,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

第四章 违纪追究

教职工无故不到学院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规定。月内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25%;2—3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40%;4—7天,扣发总额的60%;8—10天,扣发工资总额的80%;11—14天,扣发全月工资,15天以上,学院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折合成旷工日数。

第五章 考勤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要加强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对考勤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积极支持考勤员的工作。考勤员要认真考勤,不循私情,坚持原则。

第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每天必须按要求认真考勤,登记好考勤表,做到日清月结。考勤表主管领导签字后,每月按时上报院办。

第十八条 每学期对考勤员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负责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扣罚相应的岗位工资,必要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全院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因居住地所限需提前下班者,由部门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文件4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31日学院印发的《大连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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