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行政公章刻制使用及保管规定

一、章的刻制

1、学院行政正式批准成立并由学院发文的单位,方可申请刻制公章。

2、新成立的单位,将公章刻制申请报告送交院长办公室审批。院办出具介绍信,印章刻制单位携介绍信和学院关于新单位成立的文件到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单位刻制。

3、公章取回后必须先到院长办公室留下第一印签。

4、单位更改名称或因其它原因要重新刻章的,按上述2、3步骤办理。新公章取回后,旧公章必须交回院长办公室。

5、印章大小规格为:院级章直径40mm,院办公室、系与处级章直径38mm。

6、院内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刻制和使用钢印。

二、行政公章的使用

1、各类非法人单位章不得使用于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具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的公文上。

2、使用公章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内容重要的公文盖章须有领导的批示,批示记录应作保留。

3、经常性的、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须经单位领导授权委托,受委托人方可在授权范围内用印。

4、用印时应注意公章字位的端正,切勿歪斜颠倒。公文用印按照《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执行。

三、行政公章的保管

1、公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办公室的安全之处。

2、各类单位公章不准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需报单位领导批准。

3、公章保管者应认真负责,确保公章安全和使用的准确。

四、违规处理

1、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2、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责任的,追究相关当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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