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务职业学院法律咨询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利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咨询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院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学院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院内专兼职法律顾问是法律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和执业者。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范围

1、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涉及学院和师生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应诉的事项。

2、院领导或有关单位和部门认为有必要经过法律咨询的其它事项,如学院制定规章、政策。

第三条 法律咨询工作流程

1、情况报送。

    提出法律咨询请示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将需要咨询的法律文本和有关事项的书面材料报院长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应诉的,还须将有关诉讼案由(包括案件背景、证据、有关文件等材料)等报院长办公室。

2、律师咨询。

    院长办公室根据需要咨询事项的内容性质,安排或聘请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对拟提出诉讼或应诉案件的咨询意见必须报请院领导批示。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形式包括:审读文本,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与咨询单位人员面谈,提供口头咨询意见;参与有关洽谈、谈判事务等。

3、反馈与协调

    书面咨询意见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反馈咨询单位,重要事项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经院领导批示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的案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诉讼过程,主要包括聘请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制定起诉或应诉方案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资料归档。

    院长办公室负责法律咨询事项的收发文登记,提出法律咨询请求的单位和部门负责有关法律咨询材料的登记归档。

第四条 法律咨询费用

1、经过院长办公室聘请有关律师或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按规定支付费用。

2、单位或部门(未经院长办公室)直接聘请有关律师或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支付费用。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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