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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关 于 参 加 学 术 团 体 和 校 内 外
学 术 活 动 的 规 定
二○○四年十月
为了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提高学院的学术知名度,推动学术活动的开展,尽快培养更多的研究型名特教师,学院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踊跃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副高职以上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带动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二、凡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和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副秘书长、市级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填表备案。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学院对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其活动经费(含资料费、差旅费等)学院全额报销。并按比例计入工作量(国际学术会议: 1:10;国家级:1:8;省级:1:6;市级:1:4)。
四、挂靠在我院或者秘书长职务由我院人员出任的学术团体,我院将为其提供办公室、办公物品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五、凡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者,回院后必须在学院或系(二级院)的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以促进学院与学术界的沟通。并按 1:3计入工作量。
六、院内列入计划的文理科选修课和院内一次性学术报告,按 1:1.5和1:2计算课时费。
七、组织指导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按社团人数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按活动 4次计算,20人以下计4学时,20—50人计5学时,50—100人计6学时,100人以上计7学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期执行。 |